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以上解答咨询只能作为参考,具体问题分析后需结合各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和政策来判断,尤其结合山东省法院的司法判例等来解答;每一个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背景、时间、原因、形成过程、造成的结果及损失,后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详情咨询:济南、泰安婚姻家庭继承专业律师李学军,手机15662665981,网址:http://www.lixuejunlawyer.com 中国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网址:http://www.lawyerl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