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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案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对家暴的纵容。德州婚姻律师,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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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成都一女子董芳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如愿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
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历经三次庭审,都判决不准离婚。试问,离婚在中国,为何这么难?婚姻自由,为何到了离婚这一块,就不太自由?        德州婚姻律师,离婚律师
 或许,法官给这对夫妻安排离婚“冷静期”,心是好的,他不情愿在自己手里判决一对夫妻离婚。但是,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并上诉到二审,难道还不算感情破裂吗?我们对于感情破裂,常要求一方拿出证据。那么,遭受家庭暴力,难道不算感情破裂的最佳证据么?
况且,婚姻法也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提供证据被家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但为何已经被家暴,还要额外设置离婚冷静期呢?这难道是让家庭暴力持续吗?这禁不住让人思虑,法院到底是反对家暴还是纵容家暴呢?
在这起案件中,女方还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也予以批准,这正是证实家暴存在的例证。如果说遭受家庭暴力都判不了离婚,那么这位法官便涉嫌滥用司法权,没有依法判案。因为,家暴本就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我们不可否认,离婚冷静期确实可以挽救一些婚姻,让一些冲动离婚的夫妻可以重归于好。对于那些一时兴起过不下去的夫妻,离婚冷静期能起到“冷静”和“缓冲”的作用,让他们好好思考,离婚不是儿戏,不能一时冲动,而需要深思熟虑。但是,如果滥用离婚冷静期,对于任何离婚案件都适用冷静期,便是对遭受家庭暴力者的不负责。
所以,我们应当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做出限制,而不能将离婚冷静期不假思索的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例如,家暴案件、一方涉嫌犯罪案件、一方吸毒赌博案件等,在这类案件中限制适用离婚冷静期,这是对受害一方的保护,也是对婚姻自由的最好诠释。
而对于遭受家庭暴力者,报警是取得证据的最佳方式。报警后警方的处理意见、家暴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伤者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都是绝佳的证明遭受家暴的证据。另外,还有事发过程的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所做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发后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书等,都可以拿来佐证家暴的存在。
所以,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法院要勇于判决离婚;遭受家暴侵犯的人,要勇于说不,勇于报警。只有全社会反对家暴,形成对家暴者的高压态势,家暴才可能减少。否则,额外给家暴案件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对家暴的纵容,是对家暴受害者的权利漠视。
文 | 谭敏涛
来源 | 谭敏涛的法律博客
转自 | 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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