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以上解答咨询只能作为参考,具体问题分析后需结合各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和政策来判断,尤其结合山东省法院的司法判例等来解答;每一个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背景、时间、原因、形成过程、造成的结果及损失,后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详情咨询:济南、泰安婚姻家庭继承专业律师李学军,手机15662665981,网址:http://www.lixuejunlawyer.com 中国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网址:http://www.lawyerl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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