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以上解答咨询只能作为参考,具体问题分析后需结合各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和政策来判断,尤其结合山东省法院的司法判例等来解答;每一个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背景、时间、原因、形成过程、造成的结果及损失,后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详情咨询:济南、泰安婚姻家庭继承专业律师李学军,手机15662665981,网址:http://www.lixuejunlawyer.com 中国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网址:http://www.lawyerl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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