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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问题描述: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网友回答

济南李学军
济南李学军
新手上路
回答时间:2019/8/19 16:50:48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以上只是提供了部分法律法规答案,需结合各方面具体情况分析,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解答;详情咨询:济南、泰安、莱芜婚姻家庭继承专业律师、离婚律师李学军,手机15662665981,网址:[url=]http://www.lixuejunlawyer.com 中国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网址:[url=]http://www.lawyerl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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