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论坛 | 咨询热线: 18253191321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彩礼如何返还?

点击: 字体:

案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13民终380号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19年02月25日

裁判要旨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彩礼酌情返还。
       用彩礼款购买的陪嫁物品可折抵部分彩礼款。
       如没有证据证实父母对彩礼掌管、支配,要求父母返还彩礼不应支持。
诉讼请求
汪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邵某1、邵某2、陈某返还彩礼款308000元、金耳环一付、金吊坠一个及华为手机一部;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邵某1、邵某2、陈某承担。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汪某与邵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后邵某1与汪某分居生活
举行结婚仪式前,汪某给付邵某1及家人见面礼28000元、彩礼280000元,汪某给邵某1购买了金耳环1对、金吊坠1个、华为手机1部。邵某2、陈某用彩礼款给邵某1购买的陪嫁物品在汪某处的有:家具1套、热水器、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风扇各1台,电饼铛、水壶、电压力锅各1个、电动车1辆、被子等。
邵某2、陈某是邵某1的父母。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返还彩礼的主体资格?返还彩礼的范围?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与邵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妥。同居前汪某给付邵某1及家人彩礼款308000元事实清楚,因汪某与邵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邵某1及家人收受汪某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邵某2、陈某用部分彩礼款给邵某1购买的陪嫁物品在汪某处,一直由汪某使用,应折抵部分彩礼款,归汪某所有
因汪某与邵某1同居时间较短。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以邵某1现在汪某处的个人物品折抵部分彩礼款后,邵某1及家人再返还给汪某彩礼180000元较为适宜
汪某给邵某1购买的金耳环1对、金吊坠1个、华为手机1部,属于恋爱期间正常的礼物赠送,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再返还
邵某1、邵某2、陈某称,同居后用彩礼款给汪某做烧烤生意,虽向法庭提交了支付宝交易截图,但汪某否认,三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花销系邵某1与汪某共同花销,不予认定
一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邵某1在汪某处的同居前个人财产:家具1套、热水器、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风扇各1台,电饼铛、水壶、电压力锅各1个、电动车1辆、被子等物品折抵部分彩礼款,归汪某所有;二、邵某1、邵某2、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汪某彩礼款180000元;三、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邵某1、邵某2、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邵某1返还彩礼100000元。事实和理由:


1.一审认定给付彩礼款308000元错误。汪某经媒人交给邵某1母亲陈某见面礼28000元,属于汪某为了缔结婚姻对邵某1的赠予,而两人见面后,此款用于日常开销,至2018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时已经花销完毕,且双方确实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该款不应返还,应从一审判决180000元中扣除。
2.一审认定邵某2、陈某返还彩礼错误。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应当为汪某和邵某1,邵某2、陈某不是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3.汪某与邵某1同居生活期间,汪某经常殴打邵某1,存在过错。2018年6月,在杭州富阳区商贸城广场上,汪某殴因家庭纠纷殴打邵某1,造成邵某1全身多处擦伤,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南派出所向汪某下达家庭暴力告诫书。2018年10月在汪某上海住处,其向邵某1索要彩礼款,不还钱就扣留邵某1的身份证、手机,并将邵某1锁在屋内,邵某1受到惊吓,回到其母亲家里。
汪某辩称,1.一审认定彩礼款308000元事实清楚,邵某1一审认可收到上述见面礼及大礼,其对汪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见面礼28000元应为彩礼范畴而非赠与,另外,汪某对该款没有消费,邵某1称该款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花费完毕与事实不符。
2.一审认定邵某2、陈某返还彩礼主体正确,因为婚约财产案件,邵某2、陈某是彩礼款的直接收取人,其作为返还彩礼款的主体成立,一审判决邵某2、陈某承担返还责任正确。
3.邵某1称其经常被汪某殴打,汪某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而邵某1对汪某是又踢又咬,汪某在此情况下,有推邵某1的情况,但并非实施家庭暴力,汪某没有过错。
4.汪某给付邵某1彩礼款308000元,不包括购买的手机、“三金”及其他,一审用家具、家电等陪嫁品折抵部分彩礼款后,判决返还180000元并无不当。
二审意见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供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本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邵某1提供的杭富(城南)家暴告字(2018)18号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汪某因家庭纠纷,对邵某1进行殴打……从该内容看,汪某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了殴打邵某1的行为,但达不到证明汪某对邵某1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本案不予认定;汪某书写的保证书,不能达到证明汪某对邵某1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本案不予认定;提供的照片,因未提供拍摄的原始载体,无法核实拍摄时间及地点,本案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汪某为与邵某1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其见面礼28000元、彩礼280000元,合计308000元。邵某1对上述数额无异议,故一审认定上述案涉彩礼款数额并无不当。
邵某1、邵某2、陈某关于一审认定彩礼款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本地的风俗习惯,男方为与女方缔结婚姻,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见面礼。汪某给付邵某1的28000元见面礼,系其为与邵某1缔结婚姻给付,该款应属彩礼款范畴,一审认定该款为彩礼款正确。邵某1、邵某2、陈某上述称该款项系汪某对邵某1的赠与,不属于彩礼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邵某1、邵某2、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用于双方的日常开销,并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消费完毕,其关于上述见面礼不应当返还,应当在一审判决返还的180000元中予以扣除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婚约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汪某和邵某1,汪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邵某2、陈某对案涉彩礼掌管、支配,故其诉求邵某2、陈某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关于邵某2、陈某不应承担返还彩礼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邵某1、邵某2、陈某上诉称汪某在与邵某1同居生活期间,存在殴打邵某1的行为,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故其关于汪某存在过错,邵某1应少返还彩礼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邵某1、邵某2、陈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邵某2、陈某承担返还彩礼款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邵某1在汪某处的同居前个人财产:家具1套、热水器、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风扇各1台,电饼铛、水壶、电压力锅各1个、电动车1辆、被子等物品折抵部分彩礼款,归汪某所有”;泰安律师
二、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泰安婚姻律师
三、变更维持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邵某1、邵某2、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汪某彩礼款180000元”为“邵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汪某彩礼款180000元”;泰安离婚律师
四、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文章为转载文章,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李学军律师转载: 18253191321

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离婚律师,婚姻法,婚姻法解释,婚姻家庭律师、继承纠纷、婚姻律师,离婚纠纷,离婚律师网、遗产继承律师,亲子鉴定,重婚罪,婚姻家庭律师、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继承律师,遗产律师,子女抚养,收养,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继承纠纷律师,婚姻家庭纠纷,法定继承,公证遗嘱,遗产分割,代位继承,胎儿继承,家庭暴力,无效婚姻,过错赔偿,收养纠纷,登记结婚,监护权,探望权,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协议离婚,婚前彩礼,财产分割,离婚赔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权,离婚赔偿,财产公证。http://www.lawyerl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