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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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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涉及保护农民利益的案件。

“涉农”案件

主要有两类纠纷比较突出。一类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对剥夺、变相剥夺农民承包经营权和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一定要及时受理,精心审判,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类是因土地征用而引发的补偿费分配纠纷。从全国法院的情况看,对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纠纷是否受理,各地法院掌握的原则不同。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除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个人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都归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能否成为权利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最高法院民一庭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在还没有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此外,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与承包经营权有关的新类型案件,如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能会提起落实其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定要在坚持依法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妥善的处理。

2、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级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首先,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方没有理由故意拖欠工程款的,不论建设方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法人,在确定支付工程欠款或者利息时,都要注意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不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通过违约金的适用,制裁违约行为,提高失信成本,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 此外,努力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以有利于建筑企业尽快实现债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发包方收到结算报告在约定期限不予答复、视为对结算报告中的工程价款予以认可约定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承包方出具结算报告,发包方收到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的,如果没有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

3、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相关的案件。

最高法院指出,各级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时,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首先,贯彻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政策。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那些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出让集体土地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以贯彻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政策。对因土地使用人长期未使用土地,导致土地撂荒,被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程序申请解决。

其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人民法院在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时,特别是对那些在土地上已经投入建设而发生的转让纠纷,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认定无效的以外,一般应当尽量维护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以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4、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最高法院指出,今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有四:一是责任事故上升。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可能带来一批新型案件。三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以将直接向法院起诉。四是有的当事人目前还在等待“五?一”后起诉。鉴于上述因素影响,“五?一”后可能会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案高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级法院要精心审理好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5、劳动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级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注意掌握以下原则:首先,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有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一定要积极受理, 通过公正裁判,维护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要及时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纳入财政预算的精神,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定要依法及时受理,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尽快作出裁判,切实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司法救助措施,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此外,要妥善处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近年来,按照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人民法院对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集体拖欠工资的问题,一般不予受理。这样,虽然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但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并没有消除职工与企业、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领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策精神,本着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原则掌握。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制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专题研究。

6、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全国各级法院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倡导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反对和制止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重点对解除同居关系、婚姻关系中的“彩礼”处理、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等主要问题做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如分割公司股权、企业财产份额的案件,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注意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还要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理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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