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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帮你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纠纷,小产权房分割问题,出轨时财产分割等问题,民法典后关于离婚的问题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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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婚姻家事律师:李学军律师18253191321

一、“婚姻中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1、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大额财物,使第三者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

2、可以以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

3、《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重婚或婚内与他人同居,致使双方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二、新版《民法典》关于婚姻生活的新规定

1、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买的房,属于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房产证上加了对方名字,婚前买的房也是共同财产。

3、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故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可以少分或不分,无过错一方可多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分割夫妻共同财富时。

4、离婚变得更容易;

首次申请离婚,法院判不准离后,双方又分居一年,再次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予支持。

5、离婚新增了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内,想反悔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给了双方一个缓冲思考期。

6、《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孩子,以母亲抚养为主。8周岁以上,应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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